找準改革切入點 正確劃分兩類國企
就國企分類問題,現在有個非常危險的傾向是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要將國企分為公益性和競爭性國企兩類,這種分類的要害在于消滅中國的國資委創新體制,否定中國30年成功改革,必須給予高度警惕。
公益性國企不以營利為目的,這類企業在世界各國都有,以提供公共物品和接受公共補貼的企業為主,主要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充當社會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然而,對于競爭性國企的提法,筆者認為并不科學,因為公益性和營利性相對,競爭性與壟斷性相對。簡單把國企分為公益性和競爭性而沒有厘清公益性國企該不該營利,現實中也很難界定像電網、鐵路等自然壟斷行業算不算公益性國企,因為它們顯然不是競爭性國企,但它們又必須要營利。與此同時,社會各界對國企是否應該涉足競爭性行業爭論激烈,凡是主張將國企分為公益性和競爭性兩類的人同時也認為國企應該退出一切競爭性行業。如此,未來國企的發展方向將是公益性國企歸財政部管理,競爭性國企全面退出,如果競爭性國企不復存在,唇亡齒寒,屆時國資委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將演變成與西方國家一模一樣的模式,這是否定中國30年成功改革的做法,引人深思。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將國企劃分為公益性國企和營利性國企兩類。公益性國企可被視為“貴族企業”,其特點是采取國有獨資形態,不以營利為目的,其雇員和企業家具有公務員身份,納入政府公共預算,主要由財政部門管理。營利性國企可被視為“平民企業”,其主要特點為采取國資控股或參股形態,以追求營利為目的,企業家來自職業經理人,屬于一般民商法人,應由國資委管理并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具體而言,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第一,法律屬性不同。公益性國企屬于公法人,它通常是國有獨資企業,在法律上被界定為國家的法人;它的經營者與國家公務員的地位相仿,其薪酬不一定太高,但有較高的社會和政治地位。而營利性國企是一般民商法人,通常采取國有控股或參股形態,在市場經濟的商品交換中按商業原則運營,與其他自然人和法人處于平等地位、享有平等權利并承擔相同的義務。企業家是從人才市場作為職業經理人競聘而來的,其薪酬完全由社會決定。
第二,經營屬性不同。公益性國企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考核體系也不以經營利潤為指標;而營利性國企一定以營利為目的,其考核指標均圍繞營業利潤制定。
第三,經營范圍不同。公益性企業通常是在關系國計民生卻又不能營利的領域,履行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充當社會公共物品提供方的角色。從目前來看,公益性企業主要有以下幾類:第一類是純粹為提供公共產品而設立的企業,比如國防、城市道路和路燈等基礎性設施的供應商;第二類是生產國家專營專賣產品的企業,這類企業由于其高度壟斷的特征,不能由一般的私人提供,比如造幣、煙草等;第三類是涉及郵政中普遍服務業務、鐵道經營等改革過程中尚不能完全交由私人提供的行業,這些領域由于其業務的特殊性,也應當劃入公益性國企領域。營利性企業則通常是在競爭的領域,絕大多數的國有企業都應屬于營利性國企的范疇,既包括產業類的國有資本經營公司(包括企業的集團公司)、也包括金融類的(如中投公司)。
第四,財政預算不同。公益性企業由財政部管理,虧損由國家財政補貼,列支國家公共預算。營利性的國企則屬于國有資本的經營預算,由國資委管理。
通過上述比較區別,國有企業可以被清晰地劃分為公益性國企和營利性國企兩類,這不僅有利于更好地劃分政府和市場的邊界,明確國資在競爭性領域和其他市場主體的平等性,而且有利予徹底厘清國資委和財政部管理國有資本的分工徹底結束目前國資管理混亂的割據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