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3月,財政部陸續發布或修訂下列準則或解釋,且除《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外,其他規定自2014年7月1日執行: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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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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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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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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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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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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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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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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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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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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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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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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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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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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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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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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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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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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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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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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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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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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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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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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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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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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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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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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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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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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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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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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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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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上述1-9項以下簡稱“新準則”,2014年1月1日前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講解等其他規定以下簡稱“舊準則”,下面對新舊準則的差異進行分析,并對2014年7月1日首次執行新準則的賬務處理及報表列報進行講解。
一、新舊準則差異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照《CAS 22—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進行處理。——詳見準則第二條
實務中原持股比例不足20%,按照成本法在長期股權投資下核算的投資,調整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規定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投資,調整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詳見準則第三條
3、強調合并時對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為“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詳見準則第五條
4、主體可以將通過投資主體間接持有的對聯營企業的投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直接持有的采用權益法。——詳見準則第九條
5、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明確了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專項儲備的處理。——詳見準則第十一條
6、投資分步變為聯營按照公允價值認定法處理:投資成本為原持有權益的公允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所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即視同投資方處置原持有的股權然后再購入聯營投資;分步購買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區分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個別報表中的投資成本為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合并報表中視同處置原股權然后再購入子公司,原股權按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詳見準則第十四條
7、聯營分步處置變為投資的,視同全部處置聯營然后再購入投資,剩余股權按公允價值計量;分步處置喪失子公司控制權的,區分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個別報表中,剩余股權構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追溯采用權益法,剩余股權構成金融資產的—按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合并報表中視同處置子公司然后再購入股權,剩余股權按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詳見準則第十五條
8、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聯營及合營投資,不再適用權益法;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不再符合劃分為持有待售條件的,按權益法追溯調整。——詳見準則第十六條
9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按相應比例對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進行會計處理(處置時不結轉,被投資單位結轉時才結轉)。——詳見準則第十七條
10、要求追溯調整,具體見三、2014年7月1日首次執行的銜接。
具體差異見:附件1《CAS 2—長期股權投資》2006VS 2014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1、明確職工薪酬包括提供給職工利益相關方的福利(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囑及其他受益人等)。
2、明確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3、明確計提范圍包括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4、明確離職后福利計劃定義: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包括設定提存計劃、設定受益計劃和養老、失業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增加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定義及賬務處理;企業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屬于設定提存計劃。
5、明確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會計處理。
6、增加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披露要求,增加短期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福利的披露要求。
7、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需追溯調整,比較報表不需要調整。
具體差異見:附件2《CAS 9—職工薪酬》2006VS2014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1、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增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增加“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和“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
3、庫存股下增加“其他綜合受益”項目
4、增加其他綜合收益的披露要求。
5、增加終止經營的披露要求。
具體差異見:附件3《CAS 30—財務報表列報》2006VS 2014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1、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準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對投資性主體進行了詳細定義。
2、擴展了“控制”的定義,對“控制”的定義融入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情況下的各種情況,與原有實務中對控制的判斷無實質性差異。
3、明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減:庫存股”項目列示。
4、明確順流逆流交易形成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的抵銷:
(1)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全額抵銷“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2)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5、明確合并或處置業務與合并或處置子公司處理相同。
6、因首次采用本準則導致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具體差異見:附件4《CAS 33—合并財務報表》2006VS 2014
(五)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本準則為“補充性質”準則,在其他準則要求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規范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
準則共分為十三章:
第一章總則,明確公允價值的定義、適用情況。
第二章至第七章規范公允價值計量的框架,包括框架的構成要素,以及這些要素的運用(第二章-第七章是以金融資產為計量對象。
第二章相關資產或負債,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的對象,以及對象既可以為單獨資產負債,也可以為組合。
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場,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的基礎平臺,即為公允價值是在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或假定最有利市場)的有序交易下產生的。
第四章市場參與者,明確公允價值計量的參與方必須是在獨立的、熟悉情況的、有能力并且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交易各方。
第五章公允價值初始計量,明確初始計量時,交易價格(買方價格)與公允價值(賣方價格)不一致時,差額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估值技術、第七章公允價值層次,規范公允價值計量的取值。
第八章-第十章,延伸到非金融資產、負債及自身權益工具、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組合中公允價值的運用。
第八章規范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第九章規范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第十章規范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章規范公允價值披露。
第十二章銜接規定,不要求追溯調整。
第十三章明確自2014年7月1日執行。
具體規定見:附件5《CAS 39—公允價值計量》2014
(六)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本準則規范了各類合營安排情況的會計處理:
合營安排:是指一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集體控制,是指除全體參與方組合外,可有一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形成控制。則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或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共同控制:是指除全體參與方組合外,僅有一種參與方組合才能形成控制。如為共同控制企業,按照權益法核算投資;
如為共同控制經營,除投出或出售的資產發生資產減值損失的,合營方應當全額確認該損失外,其他交易或事項的處理均按照各自實際承擔的金額進行處理,共同交易或事項按照份額分攤確認。
具體規定見:附件6《CAS40—合營安排》2014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本準則是在附注中細化規范合并報表中企業在子公司、合營安排、聯營企業和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本準則要求披露其他主體的確認依據以及在各類主體中要求披露的內容,并要求除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結構化主體中權益披露外,其他均要求追溯披露比較信息。
具體規定見:附件7《CAS41—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
二、2014年半年報與新準則的銜接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在2014年半年報中做好新頒布或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在半年報中進行補充披露。
三、2014年7月1日首次執行的銜接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的內容如下:
1、對原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并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投資;通過投資主體間接持有的對聯營企業的投資由“長期股權投資”調整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2、原權益法核算下未對被投資單位外幣報表折算差額、專項儲備按比例確認的,進行追溯調整確認。
3、分步處置或收購股權的會計處理按照新準則進行調整。
4、劃分持有待售的長期股權投資至劃分持有待售日起終止權益法核算。
5、權益法核算下因處置股權結轉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根據被投資單位實際情況進行追溯調整。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三)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1、將“交易性金融資產”改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增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增加“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和“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
(四)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因首次采用本準則導致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五)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不適用
(六)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
合營企業重新分類為共同經營的,按照準則要求追溯調整應確認的各項資產和負債,凈額與終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合營企業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的賬面金額存在差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前者大于后者的,其差額應當首先抵減與該投資相關的商譽,仍有余額的,再調增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二)前者小于后者的,其差額應當沖減比較財務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