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要求,為積極穩妥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推進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改革,推進配套監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服務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目標。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使我區成為審批事項最少、審批效率最高、服務質量最優的省區之一,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生動力。
(三)基本原則。
1.便捷高效。按照條件適當、程序簡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請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鼓勵投資創業,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登記效率。
2.規范統一。對各類市場主體實行統一的登記程序、登記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記事項,規范登記條件、登記材料,減少對市場主體自治事項的干預。
3.寬進嚴管。在放寬注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主要任務
(一)放寬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切實優化營商環境。
1.依法改革注冊資本登記。一是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發起人)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記載于公司章程,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二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三是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四是鼓勵、引導、支持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2.改革年度檢驗驗照制度。一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股東(發起人)繳納出資情況、資產狀況等,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二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實施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
3.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對自治區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暫行規定》(新政辦發〔2014〕32號)執行。
4.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加快建立適應互聯網環境下的工商登記數字證書管理系統,積極推行全國統一標準規范的電子營業執照,為電子政務和電子商務提供身份認證和電子簽名服務保障。電子營業執照載有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進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公示、網上發照等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方式,提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規范化水平。
建立部門協同與數據共享平臺及相應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為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推動工商登記便利化提供技術支持。
(二)強化登記后續監管,依法維護市場秩序。
1.建設全疆集中統一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該系統是自治區人民政府歸集并公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為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便捷服務的平臺,是我區實施改革的前提條件和技術支撐。該系統以工商登記管理形成的市場主體信息數據和已經建成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基礎,歸集各部門對市場主體的審批管理信息,形成開放、透明和互聯互通的信用信息公示網絡平臺,供全社會使用。
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市場主體登記、備案、監管等信息;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公示市場主體行政許可、監管等信息;企業按照規定報送、公示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及其他信息可以按照規定在系統上公示。公示的各類信息形成企業的信用形象,供全社會了解和評價,同時也是相關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加強公示系統管理,建立服務保障機制,為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
2.完善信用約束機制。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基礎,建立健全信用監管制度,褒獎誠信,懲戒失信,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加強自我管理,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形成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按照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將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提醒其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企業在三年內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超過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黑名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處罰。
進一步推進“黑名單”管理應用,完善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限制為主要內容的失信懲戒機制。建立聯動響應機制,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或“黑名單”、有其他違法記錄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針對性的信用約束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
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將違反認繳義務、有欺詐和違規行為的境外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列入“重點監控名單”,并嚴格審查或限制其未來可能采取的各種方式的對華投資。
3.強化司法救濟和刑事懲治。明確政府對市場主體和市場活動監督管理的行政職責,區分民事爭議與行政爭議的界限。尊重市場主體民事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股東與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工商登記爭議引發民事糾紛時,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審判職能,依法審理股權糾紛、合同糾紛等經濟糾紛案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辦理工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對犯罪行為的懲治、威懾作用,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履行職責,依法懲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
4.發揮社會組織的監督自律作用。擴大行業協會參與度,發揮行業協會的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作用,引導市場主體履行出資義務和社會責任。積極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強化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組織通過調解、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市場主體之間的爭議。積極培育、鼓勵發展社會信用評價機構,支持開展信用評級,提供客觀、公正的企業資信信息。
5.強化企業自我管理。公司應健全自我管理辦法和機制,完善內部治理結構,發揮獨立董事、監事的監督作用,強化主體責任。公司股東(發起人)應正確認識注冊資本認繳的責任,理性做出認繳承諾,嚴格按照章程、協議約定的時間、數額等履行實際出資責任。
6.加強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管。要加強對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行為的監管,大力推進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執法,加強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強化商品質量監管,嚴厲打擊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虛假違法廣告,嚴厲打擊傳銷,嚴格規范直銷,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市場主體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能范圍內的監管職責,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按照“誰處罰,誰記錄”的原則,不斷完善市場主體信用公示記錄,積極引導全社會參與,形成社會共治的信用監管。要充分發揮部門協同與數據共享平臺作用,強化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部門協同監管、分工明確、溝通順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監管效能。
7.加強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全監管、衛生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三)加強制度建設,依法實施改革。
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梳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制度,對與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修訂。各有關部門制定、完善與落實改革相關的具體制度和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涉及部門多、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加強對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本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自治區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協調推進改革。
根據改革的具體要求和相關信息化建設的需要,適當調整有關部門內設機構和職責劃分,加強登記機構和信息化建設及維護機構,合理調劑和充實一線登記窗口人員和信息化建設及維護人員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記和相關平臺快速建設及運行順暢。
(二)做好資金保障。相關單位要按照改革的要求,認真及時做好改革所需資金的預算,財政部門要統籌協調,積極安排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所需的信息化建設、設備購置等資金,保障改革的順利實施。
(三)注重宣傳引導。加大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宣傳力度,全面準確地宣傳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和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引導社會正確認識改革,廣泛參與誠信體系建設,在全社會形成理解改革、關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改革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