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按年度繳費后,可以享受門診、住院醫療待遇。
(1)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
①60周歲以上人員、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二級醫療機構支付6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50%。
②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5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居民醫保基金支付70%;二級醫療機構支付6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50%。
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就醫的,不計入起付標準,直接支付80%。
(2)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對本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具體為: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①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二級醫療機構支付8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70%。
②。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
二級醫療機構支付7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60%。